20世纪70年代初后,随着现代海洋法制度的发展,中越两国划分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问题呈现出来,按照以1982年签字、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公约》为核心的现代海洋法制度、沿海国可拥有宽度为12海里的领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最多不超过350海里的大陆架。
但是北部湾是个比较狭窄的海湾,最宽处也不超过180海里。根据《公约》规定,两国在北部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全部重叠,所以必须通过划界给予解决。也就是说,整个北部湾均为中越权益主张的重叠区。
实际情况也说明,随着专属经济区制度在各国逐渐推广,由于没有一条明确的北部湾分界线,双方渔民的传统捕鱼权受到冲击。随着捕鱼技术的进步,在北部湾,中越双方的渔业纠纷也日趋增多,这不仅使渔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也影响到两国关系的顺利发展,两国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所以需要尽快解决划界问题,并建立新的渔业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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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记:领海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主张上有什么不同?
萧: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但是其他国家的船只可以在别国领海上无害通过。而对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沿海国则不拥有主权,但享有对其自然资源和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具体在渔业生产上,则表现为,一国在不得随意进入其他国家的专属经济区进行渔业捕捞,除非征得该国的同意。最早的谈判由越南提出
记:关于北部湾的谈判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最早又是谁提出划界的要求?
萧:最早的谈判是从1974年开始。是由越南首先提出来的,1973年12月,当时的越南政府想将北部湾地区的第一批勘探区域权力批准给意大利石油公司,故建议中国举行北部湾的划界谈判。1974年1月18日,中方答复同意谈判,越南当时应中国政府要求暂停了和第三国石油公司进行的勘探谈判。1974年8月15日,中越双方在北京举行第一轮谈判。北部湾划界谈判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前后历经27年,三个阶段,1974年,1977-1978年,1992-2002年。在前两个阶段的谈判中,因为双方立场相差甚远,都是无果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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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两国关系正常化之后,双方都认为有必要尽早解决包括北部湾在内的边界问题,成立了包括外交、国防、渔业、测绘、地方政府等部门组成的政府边界谈判代表团,启动北部湾第三次划界谈判。从1992年到2000年,双方共举行了7轮政府级谈判、3次政府代表团团长会晤、18轮联合工作组会谈,平均每年举行6轮各种谈判和会谈。
双方所得海域面积相当
记:您刚才说到在前两个阶段的谈判中,双方因为立场相差甚远,最后谈判无果而终。这里面所致差异有哪些方面?后来又怎么弥合了这些分歧?
萧:这里面最核心的分歧是越方在早期谈判中要求以格林威治东经108°03′13″线为界。他们认为在“1887年6月26日中法界约已经解决了全部陆地边界和北部湾的边界问题,北部湾的边界线即界约第二条载明的格林威治东经108°03′13″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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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中方在谈判中表明:“1887年中法界约只涉及到陆地边界问题,108°03′13″线只是岛屿归属线,因此在北部湾从未有过两国的边界线,对于湾内的边界线双方应该协商划定。之后双方同意充分考虑北部湾有关情况并参照国际实践,通过谈判划分北部湾,以取得公平的划界结果。